内容简介

  《行政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论要》共设十四章,包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组织法;行政决策;行政规范制定;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合作行政与行政法的制度革新;信息化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解决民事纠纷;行政监督与问责;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检察监督。这些问题都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回应了我国法洽政府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也反映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
  《行政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论要》紧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注重反映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现实和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动态,试图呈现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和新成果。

作者简介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分管研究生培养、外事、国际交流与合作。

目录

前言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

三、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主要任务

第一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

一、法治中国命题下的法治政府建设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就和挑战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

四、结语

第二章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依法行政

二、对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关系的反思

三、新时代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关系的基本要求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从严治党

第三章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背景与法理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问题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挑战及应对

第四章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与路径

二、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机构设置

三、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权力配置

四、行政体制改革的组织法保障

第五章行政决策

一、我国行政决策制度概览

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面临的困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理论与制度构建

第六章行政规范制定

一、行政规范制定的制度概览

二、行政规范制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三、行政规范制定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行政执法改革

一、行政执法方式的规范化

二、行政执法结果的运用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四、行政执法效能管理的规范化

第八章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一、作为规制手段的行政许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行政许可与规制的设定和实施

三、规制及其替代方式

四、规制理念与制度的改革

五、结语

第九章合作行政与行政法的制度革新

一、合作国家与合作行政的兴起

二、合作行政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及其问题

第十章信息化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信息化的内在逻辑

二、“信息化+法治政府”的历史与演进

三、信息化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挑战

四、信息化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

五、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信息化使命

第十一章行政解决民事纠纷

一、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二、行政调解的实践与发展

三、行政仲裁与制度重构

四、行政裁决实践与改革

五、新科技背景下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展望

第十二章行政监督与问责

一、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构成

二、中国特色行政监督体系的时代特点

三、行政问责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

四、行政问责的重要理论问题解析

五、新时代行政问责发展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六、新时代行政监督与问责发展的目标导向:打造责任政府与廉洁政府

第十三章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性质与功能

二、行政复议的体制变革

三、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的革新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

第十四章行政检察监督

一、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历程

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及意义

三、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四、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二,行政任务需要动用的公共成本。如果一项行政任务需要动用高昂的公共成本,包括时间、效率、人员等,则可以考虑将该任务设定为非政府职能,而交由市场或社会来完成,或引入PPP等技术手段,通过功能民营化来协同完成。
  第三,行政任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某项行政任务是否应该成为政府的职能,还应该看完成该项任务是否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具备这种专业和技术。例如在资格认证、标准评价等领域,行业组织与协会等力量往往能够更好地进行鉴别和认证,这种任务的完成就应该逐步从政府职能中剥离,交给成熟的社会组织,通过行业共同体来完成。
  第四,政府完成这项任务的工具箱。政府完成一项行政任务应该在工具箱里具备充分的政策和执法工具。善于通过设计组合拳完成行政任务。如果某项任务政府完成的手段单一,甚至仅仅局限在处罚等刚性手段上,就应该考虑市场或社会本身的机制,例如市场的价格机制、社会形成的信用机制等,来更好地完成行政任务。
  第五,完成特定行政任务的其他风险。例如,一项行政任务的完成必须要有高度的社会共识,也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的政府公信力与执行力,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防止出现其他不良反应乃至群体性事件。因此,政府就必须衡量由政府自身来完成这项任务是否会引起相应的不良反应,做好评估。
  当一项行政任务经过上述评估,通过法律或政策确定为政府职能后,还需要进行内部结构的优化,也就是为充分发挥该职能,需要优化职能一权力一程序之间的结构。我们也可以概括出如下基本规律:首先,“职能与权力相匹配”。其要注意权力的总量配置和边界划分必须建立在事实评估的基础上,在形成权力清单的过程中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并进行动态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避免刚性的事前监管手段和处罚手段的盲目使用,要将激励与约束、刚性与柔性、事前与事中事后结合起来,善于用组合拳来设计权力,防止绝对化思维。例如在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立法者就突破了一味“治乱世用重典”的思维习惯,将处罚与激励结合在一起,既规定了严密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行政奖励等激励性手段。即便在处罚中,也突破了以财产罚为单一手段的窠臼,将财产罚、声誉罚、行为罚、资格罚四种手段妥善结合。其次,“权力与行使程序相匹配”。如果权力运行的程序设计不合理,也会出现不能有效履行职能的情况。例如,在宏观调控职能中,很多地方政府或部门出现了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能力不足,规划不稳定等问题,关键出路在于引人多种程序设计,要注重专家论证,要有政策和规划的预评估与实施中的动态评估机制,对于政策调整和规划变更一定要有充分理由,兼顾现实利益保障。尤其是要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建立公众参与行政的程序。例如在城市管理领域,江苏省南京市制定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1]建立城市治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一半委员是相关委办局公务员,一半委员是普通市民,共同制定城市治理规则,共同发现和监督城市治理中的问题。
  ……

前言/序言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14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大量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全局,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了为什么要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政府、怎样建设法治政府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观点,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规划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政府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1]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文化根基,也是推动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的精神动力,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必然需要有深厚的法治文化做支撑。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理应成为全社会遵纪守法的榜样和标杆。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最有效措施之一。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必将引导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促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从而真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四)建设法治政府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支撑、保障和促进作用
  政府是改革主体,改革能否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成果能否及时上升为法律,关键在于法治政府建设。只有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引领改革方向,促进改革事业,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为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改变旧的秩序和制度,形成新的秩序和制度,这样做就需要突破法治的约束。历史上的改革之所以称为“变法”,就是因为要突破制度的约束。但是法治又强调制度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预见性,如果无视法治的约束,任由改革进行,必然会损害法治权威与尊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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